第二十条 拉萨压力管道安装的换证申请
持有《拉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拘留证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 拉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换证申请书(见附件十一);
2. 拉萨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七);
3. 取证(前次换证)以来从事拉萨压力管道安装情况。
第二十一条 换证评审方式
1. 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换证单位的换证申请,在45日内发出受理通知,换证单位收到受理通知后,应约请一个评审机构进行换证评审。
2. 换证审查人员组成及审查要求与取证时的联审相同。
3.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间断拉萨压力管道安装2年以上,或连续3年未达到年安装拉萨压力管道低数量(见附件十二)的,或5年内未达到5年安装拉萨压力管道低数量(见附件十二)的,不予换证评审。
第二十二条 换证评审内容
换证评审的重点是:
1. 安装单位条件审查;
2. 所安装的拉萨压力管道是否超出许可证批准的范围;是否存在拉萨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扩散给无拉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
3. 安装许可证有效期内拉萨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4. 对拉萨压力管道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接受拉萨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5. 现场抽查拉萨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情况;
6. 考察为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情况;
7. 考查历年安装工程有无重大质量事故。
第二十三条 换证评审意见
换证审查组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评审后,应提出审查评定意见并出具评审报告。审查评定意见为:具备换证条件基本具备换证条件、不具备换证条件三件。
1. 具备换证条件
换证单位在取得许可证期间,拉萨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转正常,拉萨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比较稳定,能严格招待拉萨压力管道有关法规、标准,接受监督检查,可评为具备换证条件。
2. 基本具备换证条件
拉萨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转基本正常,执行拉萨压力管道有关法规、标准较好,拉萨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存在一些能在整改后解决的问题,可评为基本具备换证条件。
3. 不具备换证条件
不符合上述1或2条件的,可评为不具备换证条件。
对于不具备换证条件的,由受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重新评审或吊销《拉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被吊销《拉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二年以内不受理该单位的拉萨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第二十四条 换证审批
原发证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评定意见,审核后,提出换证审查结论意见。对同意换证的,报发证机构审批;对审核不同意换证的,通知申请换证单位和评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换证发证的程序及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换发证时,应将原《拉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交还发证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扩大拉萨压力管道安装范围的安装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 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进行申请、受理和评审;
2. 在换证前提出扩大拉萨压力管道安装范围的安装范围申请的,其联审与换证审查同时进行;
3. 公因为缺少安装业绩,而未取得相应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受理机构在联审后,可根据安装单位的申请,签发《准许试安装拉萨压力管道通知书》,在该通知书有效期内,由原评审机构进行安装质量评审,汇总综合材料;
4. 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进行批准和发证。